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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

作者:  信息来源:北京市经信委    发布日期:2017-09-12


  9月11日,从北京市经信委官网获悉,北京经信委、发改委、科委、城市管理委、质监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对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提出了九大条件,其中包括: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新车公告满3年(含)以上,客车企业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公告5年(含)以上。整车企业及核心配套零部件企业三年内未出现产品缺陷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且无因违法违规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导致的处罚记录。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200人,具有三电关键技术的自主研发或验证能力。在北京市设有3家(含)以上授权合作的维修服务中心,每个中心配备不少于5个社会公用充电桩。对车辆提供部低于3年或6万公里,关键零部件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建立完善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等。


  产品备案方面则要纳入新能源汽车推荐目录、免征购置税目录,满足一系列国家相关标准等。


  北京经信委和质监局委托国家认定的检验机构对备案产品进行一致性进行抽检和评估,并建立企业及产品的退出机制。


  产品方面,如果出现停产、实际产品与备案材料不一致、产品一致性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将被退出备案。


  企业方面,新备案企业自首款产品备案完成之日起,连续一年全国总销量低于1000辆,取消其后12个月备案资格;已备案企业单一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总销量不足1000辆,取消下一年度企业在京备案资格。


  此前在7月19日,北京市科委发布了《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级补助金额按照中央补助的50%执行,商用车补助政策执行按量累计退坡机制。9月11日发布的《细则》是对管理办法的进一步细化,体现了北京市对新能源汽车商用车推广的严格要求。


  以下为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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