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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禁止提供校车服务

作者:  信息来源:东南快报 齐榕    发布日期:2013-10-28

    近日,福建省教育厅就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学校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禁止提供校车服务。

    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发挥校车联席会议议事协调功能,定期分析校车安全工作形势,落实校车监督管理制度。

    按照要求,各地各学校必须选购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提供校车服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以及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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