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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被认定为非法改装车
文章来源: 齐鲁晚报 记者高祥森 发布日期: 200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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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交通厅本月上旬下发通知,对擅自改装营业性车辆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进行规范,统一了全省标准。

  对已取得有效证件的营业性运输车辆,未经批准,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擅自改装车辆:改变车辆的原车型(厢式改罐式、冷藏车,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普通货车改自卸车等;更换主要总成部件(包括发动机、车架、驾驶室、燃料种类等);货运车辆增加轴数或增加轮胎数;车厢(含车架)长度超过有关证件记录30厘米以上,宽度超过有关证件记录10厘米以上,高度超过有关证件记录20厘米以上的。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一律暂不视为擅自改装车辆。

  对擅自改装行为,将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值班编辑: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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