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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报废制度说不
文章来源: 当代汽车报 作者:清冰 发布日期: 20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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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将随《物权法》的实施而发生改变,这是广大汽车消费者愿意看到的局面。

  对于汽车强制报废制度是否侵犯车主所有权,业界长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随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顺利推进,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即将失去法律依据。七月份公布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已经过三审,共有5编20章268条。草案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草案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第七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四十五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我国一直实行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去年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汽车贸易政策》,在第六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施汽车强制报废制度。

  我国之所以实行汽车的强制报废制度,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是安全性的要求。汽车在使用一定年限和行驶一定里程后,由于磨损等方面原因,可能会对汽车的安全造成影响。另外一个原因是,在汽车工业发展初期,适当的、必要的强制更新有利于汽车产业的成长。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强制报废制度已经明显不符合保护车主,尤其是私人汽车消费者利益的精神。现在世界上的绝大部分国家都不实行汽车的强制报废。在香港不少汽车已使用了20多年,经检测合格一样可以继续使用。现行报废制度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很多私家车开了15年后性能仍旧良好,却被强制报废,对我国这样一个资源短缺的国家是很不利的。

  从法律效力的冲突上,我国有两条原则衡量:一个是后法优于先法,也就是如果先后颁布的两部法律有冲突的地方,那么应以后颁布的法律为准;还有一个就是,全国人大基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各部委的规章,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果有冲突的地方,必须修改。《物权法》草案如果审批通过了,就是全国人大基本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我国现已颁布的汽车强制报废法规和《汽车贸易政策》。

  近年来,国内私车的保有量每年以20-30%的速度增长,是全国汽车总保有量增长的两倍。据估算,今年的私人购车比例将由30%升至50%,私人消费将与集团消费平分天下。所以,尽可能保护车主利益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必要维护,而且也是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重要一环,必须提高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根据国际通用的做法,车子无论新旧,都要在统一的标准下加大在用车的检查力度,通过对其安全性、机械性能、排放性能等进行科学检测和甄别的前提下,用立法的手段保证车辆的完好度,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这样可以避免强制好车“回炉”,也可以促进车主对车辆的日常检测和维修,同时也可以提高消费者的购买热情,这实在是讲道理、讲科学、促汽车工业良性发展的好事情。

  私人汽车属于合法资产,消费者对其所拥有的物权在民法理论上是一种绝对权。其他人不能予以剥夺,只有车主本人才有放弃或者保留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强制报废与这一原则有抵触之处。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政府对于汽车的报废和更新都是采用经济手段而非行政命令。也就是加大对超期使用车辆的税收额度,使消费者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自觉予以报废。

  借鉴国外汽车报废制度,我国其实可以通过市场手段而非行政手段达到强制报废的效果:国外是通过增加安全性能年检和汽车排放检测次数、通过高昂的保险费用来促使车主淘汰汽车。在国外,汽车使用时间越长、汽车越旧,它的保险费就越高。由于对排放的要求很高,汽车保险费和维修费用都很高,因为这些因素,用户就会在买新车、二手车和汽车报废间作出选择,整个社会就会在汽车使用和报废形成良性循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汽车检测手段、设备的提高及完善,汽车报废制度适宜逐渐转到以技术检测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上来。也许,不久的将来,你就可以对汽车报废说不了。

(值班编辑: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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