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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管理办法》将终结大客直销模式
文章来源: 中国工业报-汽车周报 作者:李庭芳 发布日期: 20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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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在唐山市冀东汽车交易市场采访,遇到了一汽客车销售公司驻市场的销售经理徐先生,得知一汽客车公司在河北省的代理权已授予了唐山冀东。听到此消息,立刻让人联想我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后,将终结大型客车生产厂家多年来的直销模式。根据规定,《办法》在2005年适用于乘用车,自2006年12月1日起,适用于除专业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

  我国的大型客车市场,同其他车型一样,经历了计划分配、计划分配与市场调节和市场经济的过程。只不过是轿车经过中外合资以后,引进了专卖店销售模式,是集整车销售、配件供应、维修服务和信息反馈为一体,由厂家授权的销售模式。而大客车的消费者属于特殊群体,多年来始终保持着厂家的直销模式,有的虽然也有经销商从中介绍,但经销商始终处于“中介”地位;对于大客车的服务,经销商也是处于“中介”地位,或者叫“二传手”,车子有了毛病,一般来说,消费者都直接与厂家联系,由厂家派出维修人员来解除用户的后顾之忧。大型客车的固定消费群体一般是地市级运输公司的客运公司,这些客运公司都有设备处,专门负责运输车辆的采购。在进入市场经济以后,这种地市国有运输公司相继退出市场,运输车辆由国有变成了私有,国有企业变成了民营企业,客车采购的投资主体由国家也变成了养车的个人。这样,原来运输公司设备处负责车辆采购的人员摇身一变成立了汽车贸易公司,专门负责养车户车辆的采购与销售。不过,这样的汽车贸易公司与销售轿车的销售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于,销售大型客车的贸易公司一无资金,用买车人的资金,带着购车人到厂里去提车,一路的开销都由消费者承担;二无场地,不摆放样车,只有厂家提供的图片及车辆的技术参数。消费者购车先看图片,如果本地区或者附近有人买了这个型号的车辆,可以到消费者那里看实物,并可听取消费者对车辆使用的介绍;三无维修服务的保障。原来,在计划经济时代,地市级的运输公司都有自己的大修厂,客运公司也有保养场,专门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以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转。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维修厂也改了制,或者散了架,维修功能转移到社会维修企业上。因此,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以后,这种直销的模式多处违反这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不加以改变,必然要影响大型客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产厂家不许直接销售产品,要由经过授权的销售商来销售,并且服务机构的服务半径不得小于150公里。现在多数大型客车生产厂家都不具备这些条件。随着客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客车的消费者不满足于到运输公司开办的汽贸公司买车。有的省分曾搞过客车市场准入制度,由省运输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车辆进行招标采购,只要进入该省的客运车辆,每辆必须交纳1%或更多一点的招标采购费。厂家不想花,购车人不愿花,就不得进入市场运输;即便是购买了车辆,只要不交招标采购费,就不给办营运证。另外,厂家的维修服务网络没有建立起来,车辆维修保养的场地及功能得不到保障,有了大的故障,要等生产厂家来人维修,或者到社会汽车维修企业去修理,维修周期长,既耽误营运收入,又无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要到2006年12月1日客车销售才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但不论是生产厂家还是已经授权的经销商,都有一个进入角色的过程。开头所说的一汽客车销售公司正在铺自己的销售服务网络,这仅仅是个开始。由于大型客车的消费群体特殊,厂家的思维惯性作用会不会影响经销商的积极性;多年来经销商在大型客车的销售上,一直扮演着“对缝儿”的角色,对于零部件供应的投入上,对维修服务的投入上能不能到位等,都需要有个磨合期。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既然是大型客车直销模式的终结,一种由经销商为主导的新的销售模式的开始,无论如何对大型客车的消费者都是好事。尽管开始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如意,只要政府的管理力度到位,大型客车市场很快就会得到规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值班编辑: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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