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5日,《汽车贸易政策》作为征求意见稿公之于世。经过近十个月时间的广泛征求意见,终于在2005年8月12日,作为商务部2005年第16号令正式颁布。《汽车贸易政策》的颁布,是我国汽车贸易界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汽车产业法制化管理获得重大进展的重要标志。
《汽车贸易政策》的颁布实施,使我国汽车产业从投资建厂、生产汽车、汽车“出生”直至报废,以至到汽车“死亡”的整个生命周期,都有了一系列的规范、标准及管理办法,从而把我国汽车产业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在《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第5章“准入管理”和第10章“投资管理”中,对汽车的“出生”前及“出生”阶段有着明确规定。新出台的《汽车贸易政策》对汽车进入流通后有了一系列的规定,涉及到新车销售、二手车流通、汽车配件流通和对外贸易,以及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的回收。另外,在汽车流通中有关与新车、二手车贸易相关的汽车消费信贷、汽车保险等方面,我国的金融管理部门已有管理办法出台并且施行。至于汽车维修阶段,交通部在前不久的6月24日,也发布了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该办法于8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汽车贸易政策》,与2004年出台的《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比较,有以下方面作了修改。
《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共有8章50条;新颁布的《汽车贸易政策》为8章49条,删掉了第8章第46条。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该条内容已经被列入到目前已经出台并已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第2章第11条中,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是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贸易政策》的细化,因为在细化的《办法》中有规定,所以在《汽车贸易政策》中删去,合情合理。
对新颁布的《汽车贸易政策》所增加的内容进行评价,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增加得很好;二是增加得有理;三是提高了立意。这表明了用近十个月的时间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和修正,有成果、有价值、有意义,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第一,在第2条中加进了“推进电子商务”的内容,反映了《汽车贸易政策》把“推进电子商务”作为发展汽车贸易、引导汽车贸易业统筹规划的重要方向之一。
第二,第7条中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进行了修改,并加入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相比之下“相应的资质”过于笼统和宽泛,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其表述得更加明了。
第三,第11条中结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重申了乘用车和除专用作业车外的所有汽车,实施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的具体日期;并把第10条“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应当先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的内容,调整到第11条,并加进了“汽车(包括二手车)经销商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的内容,强化了新车和二手车都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的重要性。
第四,第13条中在汽车供应商“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前,增加了“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这样一道程序。这样,既表达了对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性的认定,企业也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一些被动现象。
第五,征求意见稿中的第14条被新颁布的《汽车贸易政策》调整为第15条,并在汽车供应商“向消费者的承诺”前加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这样的表述,防止了片面性。因为汽车供应商和消费者都应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作出承诺并兑现承诺。
第六,在对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内容上有所增加。第20条车辆的鉴定评估报告中增加了“明确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内容)”,对二手车购买者明确“车辆技术状况”,可以切实对消费者负起责任。
第七,第21条的二手车经营企业中增加了“拍卖企业”,表明了在二手车流通中,“拍卖”也是其重要的流通手段、流通环节之一。
第八,第32条在“商务主管部门”前增加了“各级”字样,以明确层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仅“要会同公安机关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而且在“信息”后还加上了“交换制度”,用制度来确保信息交换的长效性。
第九,“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一章,特别增加“为合理和有效利用资源,国家适时制定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管理办法”,将当前乃至以后必须坚持开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思想加了进去,进一步体现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精神。
第十,进口汽车除了“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贴有认证标志”外,还增加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合格”的规定(第38条)。在“禁止汽车商品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汽车”与“商品”之间加进“及相关”3个字,使“汽车商品”的含义完整而明确。
对新颁布的《汽车贸易政策》与征求意见稿进行比较还可以看出,新颁布的《汽车贸易政策》对有些词序和句子作了修改和调整,这些修改和调整是十分考究的。例如“加快二手车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一句从上一条调整到下一条。这一条里将“强化和拓展市场服务和管理功能”修改为“强化市场管理,拓展市场服务功能”,“强化”的是管理,“拓展”的是功能。同时,还删去了一些用词或内容,也有其深刻的含义所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总则第4条汽车贸易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前的“不断”一词被删去。第6条中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中,将“在政府与企业间”去掉,整个句子变成“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其表达的意思更加简洁明了。
第二,政策目标第8条“汽车配件商品来源、品质和价格公开、透明,假冒伪劣配件商品得到有效遏制”。以“质量”取代“品质”,修改为“汽车配件商品来源、质量和价格公开、透明,假冒伪劣配件商品得到有效遏制”。
第三,二手车流通第17条在“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建立竞争机制,拓展流通渠道”后,将“放开二手车经营”删去,用“支持”一词取代“鼓励”一词,修改为“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
第四,汽车对外贸易第41条,将原来的“支持通过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汽车及相关商品对外贸易发展”的句子中,删掉了“支持通过”。这个细节的处理,使内容更加简明扼要。
通过上述这些改动、修订,使《政策》进一步确切、完善,更易于实行。我相信,《汽车贸易政策》的出台,对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建立统一、开放的汽车大市场,对汽车供应商之间、汽车销售商之间、整个汽车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公平竞争,对汽车贸易企业的依法、诚信经营,都有重要意义。《汽车贸易政策》的有效实施,将推进我国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一定能起到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