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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出台《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连云港日报    发布日期:2017-08-03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近日,连云港市正式出台《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据统计,连云港市需要乘坐公交和校车服务上下学学生共有8.9万余人,全市共有接送学生车辆(七座以上)952辆,符合国家标准校车仅388辆。其中,通过公交上下学生约6万人(主要是寄宿生集中接送),符合校车标准车辆接送仅1万余人,尚有近2万名学生被一些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接送,给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根据《校车使用管理规定》,连云港市标准校车,是指依照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车辆既要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做到“三有”:即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还要具备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学校(幼儿园)或校车服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自收到教育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向校车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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