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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截止!泉州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地补开始申报

作者:  信息来源:中国客车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11-03

  泉州市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的通知,规定补助标准为补助标准为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80%(详见附件1),且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价格,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应含地方补助金额)的70%,如超过车辆价格7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7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后确定地方补助金额。我市配套补助资金由市、县(按销售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两级财政按1:3的比例承担。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的通知

泉经信装备〔2016〕558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经济局)、财政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省经信委 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23号)精神,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组织申报我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车型。补助车型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2016年度在本市新购置并在本市完成注册上牌新能源非公交汽车的个人或机构消费者。在本市之外注册登记后转入本市注册登记的,以及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予补助。


  二、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补助方式。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中央、地方补助金额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获得中央财政补助后申请泉州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地方补助,含省级财政资金)。地方补助拨付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应在本市设立销售机构或授权委托本市销售机构销售其新能源汽车产品,地方补助拨付到其在本市设立或授权的汽车销售机构。


  (二)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80%(详见附件1),且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价格,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应含地方补助金额)的70%,如超过车辆价格7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7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后确定地方补助金额。我市配套补助资金由市、县(按销售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两级财政按1:3的比例承担。


  三、报备材料和流程


  拟申请2016年度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先报备。报备资料包括:


  1、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报备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信息表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整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销售机构销售和申请地方补助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报备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报备资料(纸质一式四份),县(市、区)经信部门核实后汇总报送市经信委(附企业纸质报备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可随时报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


  四、申请地方补助资金的材料和流程


  (一)申请材料。新能源汽车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上牌,并获得中央补助后,经报备的申请企业通过所在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向市经信、财政部门提出地方补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3);


  2、购车合同复印件(加盖售车企业公章),泉州行政区域内相关机构开具的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售车企业公章);


  3、个人消费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或机构消费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购买单位公章);


  4、车辆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资金清算证明材料;


  5、补助受益对象确认表(附件4);


  6、车辆上完牌后相片(清晰体现车牌、车辆外观);


  7、车辆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8、申请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 补助资金申报采取书面申报与网络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报单位登陆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sjw.fjqz.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通知文件及相关附件。


  1、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应将上述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一式三份,所提供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电子版光盘(一份)。经所在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行文(含汇总表)报送市经信委、财政局。第一批书面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第二批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部分2016年度注册上牌,但中央补助暂未清算的新能源汽车延后申报,另行通知。


  2、网上申报:申报单位从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jw.fjqz.gov.cn),点击“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图标,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再点击右边“项目申报入口”进入用户登陆页面进行注册、填报、提交,第一批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日,第二批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截止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各县(市、区)经信部门须通过“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五、申报要求


  (一)享受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所有权不得向市外用户转让。


  (二)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将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


  (三)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确保所报材料准确、完整、规范。消费者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对产品一致性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缴补助资金,取消报备资格,暂停今后的地方补助,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的能力,严格执行国家质保等相关规定,确保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并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保持一致;对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入省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涉及事项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解释。如中央补助政策调整,地方补助参照另行制定。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泉州市经信委装备与电子工业科 苏烈阳 电话:28382939

  郑丽花 电话:28382938

  泉州市财政局企业科 林 焱 电话:28066936

  附件1:泉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标准.docx

  附件2: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报备表.docx

  附件3: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docx

  附件4: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受益对象确认表.docx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1

泉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标准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440元,最高不超过10.8万元/辆,若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有进一步细化,将根据细化后标准确定。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辆)

附件:3.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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