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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校车服务方案》出台

作者:  信息来源:三亚日报    发布日期:2016-08-26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酝酿已久的《海南省校车服务方案》(下简称《方案》)日前正式发布,严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城区公办学校一般不提供校车服务。

  《方案》强调,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学生用车不能满足国家专用校车标准的,允许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纳入客运模式管理的车辆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11座以上的载客汽车;纳入专营模式管理的车辆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车辆,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对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者,车辆达到标准的,督促其依法依规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和申领校车标牌;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予以取缔,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对所有非载客汽车接送学生的,一律予以取缔。

  《方案》明确,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划片就近入学,对城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一般不提供校车服务。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可以根据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凡具有完善的城市公交客运系统的城区或县城,学生可乘坐公交车上下学;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乘坐公交车上下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陪护;农村地区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上下学步行路程小学在2.5公里、初中在3.5公里以内的,应鼓励学生步行上下学;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幼儿园幼儿步行上下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陪护;凡不能通过城市公交客运或步行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幼儿,应全部纳入基本运营模式保障。

  《方案》还强调,各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辖区内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具体实际逐一摸底,确定应纳入基本运营模式保障的对象,使其获得校车服务,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运营模式 :可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3种运营模式。一是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校车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二是组建校车公司模式。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组建校车专营公司,由公司统一购买校车。校车专营公司专门承担中小学生和幼儿接送业务以及承担学生社会实践、夏令营和以学生为主的旅游、拓展等活动用车业务;三是学校或幼儿园自主运营模式。由政府出资购买或学校幼儿园自行购买、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客运车辆,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物价部门指导核定学生每学期交纳乘车费用,学校或幼儿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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