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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必须与校车同行

作者:贾元帝  信息来源:东北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2-04-13

    据新华社报道,4月10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条例,高中生未纳入校车服务范围,而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条例强调将对校车超员从重处罚。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遇到拥堵可优先通行。

  这个春天,被社会寄予厚望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终于来了。条例的最大价值在于明确了学生安全的四大原则:一是以就近入学纾解学生的交通安全困局;二是凸显了地方政府的校车责任;三是为校车使用与通行设置许可与优先权;四是不吝以刑事责任追究校车失责问题。不管怎么说,喧嚣一时的校车安全终于锤炼出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于2亿多每天奔波在上下学途中的中小学生来说,裨益无需赘言。

  立法是有法可依的第一步,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也是老理,指望新条例瞬间定乾坤,显然不现实,况且“高中生未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园孩子也不在保障之列”等吹毛求疵之论,亦或可视为舆论善意的娇嗔。真要较真起来,条例显然还有诸多有待补漏、商榷之处。眼下的关键,或许更在于如何将条例要求细化并落实。包括校车安全在内的服务供给,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公权部门有提供并保证质量的义务,而没有任何商量或打折的余地。

  同时,在校车安全问题上,从源头上减少风险的发生,也许比多买N辆豪华校车更保险。就此而言,该反思的未必一定是校车制度本身,而是包括基础教育“撤并潮”在内的一系列“周边政策”。此外,对同一辆校车,不同的财政口袋会有不同的表情,现在条例来了,在刚性问责压力面前,会不会出现一窝蜂“响应号召购置校车”的风潮?如果完成不了数量上的任务,会不会出现河南等地以拼装车冒充校车的惊悚闹剧?孩子安全取决于条例的法纪保障,更取决于相关部门对安全要义的真正理解与诠释。

  校车安全不是买了“长鼻子校车”就能一买永逸的。在路上、在校园、在保有或管理环节,它都需要更多的支持与推力。近来广东阳春校车事故的眼前教训告诉我们:校车安全的路上,还应有更多责任与校车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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