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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保障对象范围仍有拓宽的空间

作者:贾元帝  信息来源:解放牛网新闻晨报    发布日期:2012-04-11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昨天正式全文发布。这一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确立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为校车行驶划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线”。

    正式公布的《条例》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些明显的变化。总体来说,这些变化值得肯定。比如,《条例》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幼儿园的校车安全保障尚未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 《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虽然“附则”有“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但幼儿园配备校车,将不在政府支持校车服务之列,恐怕很难获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只有靠幼儿园自身的力量配备校车,或者把校车交给社会机构运营。其实,关于幼儿园校车是否应纳入保障体系这一问题,争议一直都有。赞成意见认为,“农村地区许多青壮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爷爷、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们接送幼儿上下学有困难,使用校车接送幼儿是比较好的办法。目前很多幼儿园已经购置了校车接送幼儿。 ”而反对的意见则有,“使用校车集中接送幼儿,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集中乘坐校车,风险太大,很难保证安全。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包括举办乡村幼儿园或自然村幼儿班、小学学前班等,保障幼儿就近入园,而不要把钱花在买幼儿校车上。 ”据此看法,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客观而言,前者尊重实际,而后一方面意见,也不无道理。从目前来看,有关部门采纳了后一种意见,或许有着社会实际情况的考量。不过,这也难免使人觉得,校车安全的保障范畴越大,政府部门的压力就越大,减少保障范围或有某种程度的“消极”之嫌。

    校车是否应接送幼儿的问题,或许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才能获得让各方信服的结论。但毫无疑问的是,走出使人安心的第一步之后,公众期望有关部门在校车安全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上能够处理得稳妥、周全,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的落实、完善牵动了千家万户的心,不容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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