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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当成立法范本

作者:贾元帝  信息来源:长江商报    发布日期:2012-04-11

    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于近日公布,公布之日起即开始施行。

    “11·16”甘肃正宁校车事故以来,校车问题牵动社会各界神经。人们关注校车事故,不仅是因为“11·16”事件触动人心,也不仅是因为近年来校车事故频发,更是因为孩子为社会最需要保护的人群,他们所受到的保护程度如何,直接衡量着这个社会的安全系数和文明水准。

    当然,校车事故早已有之,陆续出现,只是因近年来出现频率高,且因“11·16”事件刺痛公众神经,政府痛下决心,开始努力构建校车制度、推动立法以期望根治这一顽疾。温家宝总理也在去年提到:“要把校车制度建立起来。”建立校车制度的直接体现,便是修改校车条例,通过法规的形式完善顶层设计。

    正是因为校车问题触目惊心,舆论关注空前集中,政府痛下决心,所以,新校车条例从修订、征求意见到正式出台,历时较短,立法效率令人刮目。从常规意义上的立法来说,新条例的立法进程倒不值得说道,但将该条例放置在巨大的利益博弈背景下观察,这样的立法效率确实值得称道。回顾公共议题密切关注的各类立法,譬如《行政强制法》、《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刑事诉讼法》等等,其间的利益博弈往往不容小视,立法进程往往步履维艰,有的至今仍无进展。以此观之,新校车条例的出台可算效率较高。

    新校车条例涉及到的利益博弈颇多,譬如政府财政投入问题。新条例通过硬性规定以保障充足的财政投入,以及充分的经费筹措渠道,都可称为亮点。但是,反观校车事故频繁出现时的社会舆论,呼吁财政保障投入在一开始并没得到积极正面的政府回应,一些地方政府以多种理由说明财政有限,难以保障,由此,私人经营的、各种不规范的校车服务间接上得到了正名。好在,新条例突破了这一层阻挠,舆论共识之于立法的影响,由此得到了积极体现。

    再如,新校车的标准问题,也充满利益博弈。校车标准首先要考虑的是安全,但由于保障安全的标准会提升产业门槛,甚至改变企业竞争格局,企业间遂对标准产生了争议。虽然是利益之争,但各自提供的是种种技术上的理由,甚至是否参照欧美标准还是符合国情的争议也被有意放大。今年1月5日起,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工信部主持共十部委参与的新校车标准征求意见会在北京召开,一些厂家认为,新标准倾向于某一厂家的生产标准,对其他厂家不利;另有厂家认为,新标准向欧美靠拢是不合国情的。种种争议,均避开了校车标准如何汇聚产业经验、技术经验的核心问题,利益博弈由此变得明显。值得庆幸的是,新条例没有屈就企业生产现状,而是以高标准引领企业生产。在这一点上,新校车标准的制定可为其他国标提供借鉴,譬如食品标准。

    新校车条例立法效率值得称道,那么,其原因何在?最大的原因,就是政府高度重视。我们并非简单地表扬政府,而且,光靠重视不足以实现制度的效率。但仍然值得欣慰的地方在于,社会问题的吸收和反馈,出现了良序互动,这也让我们可以相信,问题的纠偏,是有可能得到及时解决,并诉诸于法律法规和制度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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