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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汽车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作者:吴奇  信息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5-01-07

 

   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取消实行了多年的汽车进口配额管理。商务部日前发布《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汽车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商务部机电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

    问:我国政府为什么要对汽车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答:历时20年的汽车进口配额管理,对保护和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配额管理取消后,在我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仍然较弱的情形下,为有效监测汽车进口情况,营造规范、有序的国内汽车市场,我们需要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汽车进口管理办法.对汽车产品进口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依据是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

    问:《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细则》共20条。第一条为立法依据;第二条是界定适用的产品范围;第三条明确管理机构;第四条列明各种贸易方式进口汽车产品适用本《细则》;第五条分别列明了各种情形下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所需提供的材料;第六条是申请方式及程序;第七条和第八条是对主管部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分别列明“构成整车特征”、加工贸易因故转内销及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进口汽车产品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列明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作用及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问:《细则》中关于进口汽车品牌销售的依据何在?

    答:关于申请进口汽车用于销售的需要提交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材料的要求,是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设立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内外投资者在得到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均可在境内从事国产汽车或进口汽车的品牌销售和售后服务活动。”第三十五条规定“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指轿车、越野车和9座以下小客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这一要求与商务部即将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中对汽车品牌销售所作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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