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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主要汽车政策回顾及2006年汽车政策展望
文章来源: 吴爱华 发布日期: 20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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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2005年整体车市比较低迷相比,汽车相关政策的频繁推出成为2005年车市的一大亮点,在中国入世四年以及汽车稳步增长之际,完善的法规将会使中国汽车产业逐渐受益。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汽车贸易政策》等政策法规的推出,必将对我国汽车业的未来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005年主要汽车政策回顾

  1月1日:我国进口小轿车关税降至30%

  按照我国入世承诺,2005年1月1日起,我国排量3升以下和3升以上的进口汽车关税税率统一降到30%。

  进口轿车价格在2004年年底已经比年初降了一大截,很多人都认为2005年又将是一个大“降”之年。但由于执行新关税政策后进口车关税下降幅度不大,对进口车价格的影响有限,2005年进口车价格下降幅度不太大。此外,随着新关税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各品牌车型的市场价格已尘埃落定,2005年的进口车市场已进入相对理性和规范的阶段。

  1月1日:《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取消进口车配额制度,进口车管理由过去的“配额制”改为“签发制”,从而取消量的限制。《细则》还规定,对于申请进口汽车用于销售的,除填写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申请外,还需提交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材料。凡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申请,发证机构应在管理可行的限度内立即核准,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新制度实施后,进口车数量不再受限制,但对经销商资金、资质的要求更高,挑战也更大。由于实施进口车品牌授权销售,一些没有品牌授权的中小进口经销商可能因此被“洗牌”。此外,这次《细则》对零部件进口和整车进口作出关税规定,进一步拉近了国产车和进口车的价格。但由于日元、欧元坚挺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降低关税所带来的影响。

  1月1日:国家实施第二阶段汽车噪声限值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年底发出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第二阶段噪声限值的要求,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定车型。

  通知还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对只达到第一阶段噪声限值汽车型式的检测、申报和核准;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定型的车型视同噪声排放不达标,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

  3月25日:八部委联合下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中宣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八部委联合颁布《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

  八个部委就治理超限超载问题联合发文,史无前例,显示国家治理超限超载的空前决心,目的是要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汽车制造的健康发展和汽车运输市场的规范。凡2004年9月1日~12月31日,更正“大吨小标”的车辆,不再追缴其以前的养路费差额;2005年1月1日起,按恢复的吨位数缴纳养路费,充分体现了解决历史问题的灵活性;又坚持了进一步强化治理超限超载和“大吨小标”的原则性,强调4月1日起继续“大吨小标”的车,发改委将撤消其“公告”,企业要召回。

  4月1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市场,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对汽车实行品牌销售,汽车经销商只有获得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总经销商的品牌汽车销售授权才能从事汽车经销。

  据了解,目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汽车经销商约有3万家,其中厂家授权的特许经销网点只有2000多家,只占到总数的7%。业内人士指出,实行品牌销售将使大多数未经授权的经销商将被淘汰出局,而正规经销商将可以更充分占有汽车消费市场。

  除了经销资质的重新确定,《办法》还对消费者最关心的汽车销售行为和售后服务问题做了详细规定。今后,汽车经销商只能将获得授权的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生产商不能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这样就堵住了不正规的销售渠道,避免了汽车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此外,汽车品牌经销商要实行明码标价,明示并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内容。

  4月1日:《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正式执行   

  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处罚比较严厉,不仅将追缴税款和罚款,而且还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共有七章38条。按照新办法,在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管理中,将构成总成的关键零部件划分为A类件和B类件,其中A类件是构成总成最核心的部件,B类件则是一些辅助部件。各个总成的A类件界定数量都为两件,如果进口数量超过两件则被视为构成总成特征,按整车纳税。

   该《办法》核心在于,对经核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海关按照整车归类,并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意味着,一直享受零部件进口关税优惠待遇的进口组装车,将不能再以散件名义进口而变相逃税。根据《办法》,主要靠进口车身、发动机、变速器等重要总成来进行生产的汽车也需交更高的整车税率。

  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国Ⅲ”等五项标准,北京拟提前实施

  2005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中国轻型汽车Ⅲ、Ⅳ号排放(简称国Ⅲ、国Ⅳ)等五项标准,具体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Ⅲ、Ⅳ号排放标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其中,轻型汽车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Ⅳ号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上述排放标准将代替现行的轻型汽车Ⅱ号排放标准等九项机动车排放和检测方法标准。

  据悉,为奥运做准备,北京拟提前实施国Ⅲ标准。

  5月1日:机动车新版合格证正式实施

  国家发改委、公安部2004年底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对合格证的式样和内容进行了规范,规定所有免上检测线的轿车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产品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新版本合格证。

  《通知》规定:合格证的规格为A系列纸张的A4幅面(297mm×210mm),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按规定式样印制并附加企业名称、标识及防伪信息;在背面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打印《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项目内容应规范填写,并与《公告》公布的该车型产品参数相一致。

  《通知》还要求:机动车生产企业自2005年10月1日起,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合格证信息管理工作机构,传送所配发的全部合格证的基本信息,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此政策对公司生产、销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月1日:《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

  我国第一个针对汽车燃油消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于7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车辆。
     标准采取分阶段实施的方案。新开发车型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阶段限值要求,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二阶段限值要求;在生产车分别比新开发车型推迟一年实施。其中,第一阶段限值基本相当于当前(2002年)国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平均水平;第二阶段限值是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加严约10%。对于既能燃用汽(柴)油又能燃用气体燃料的两用燃料汽车,按燃用汽(柴)油进行控制。使用的E10(加10%乙醇)汽油或M15(添加15%甲醇)的汽(柴)油的汽车仍按汽油车或柴油车对待。

  7月1日;全国实施“国Ⅱ”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的公告》于7月1日实施。实际上,自2004年7月1日起,国家已经停止对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排放限值的第一类轻型车(即国I标准,基本等同于欧Ⅰ标准)的申报和核准。但由于牵涉面广,国家设立了“过渡期”:已通过国I核准的第一类轻型车可在2005年6月30日前的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而自2005年7月1日起,国家就将严格停止达到国Ⅰ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取而代之的是国Ⅱ标准(基本等同于欧Ⅱ)的车型。

  8月1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8月1日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开始实施。《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资格。同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把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明码标价。

  《规定》的实施一方面规范了汽修行业,同时也将加剧汽修市场的竞争。汽修行业的经营活动将更加透明,有望改变消费者缺少知情权、只能吃“哑巴亏”的现状;维修企业如果欺骗、坑害消费者,将会受到严厉惩处。

  8月10日:《汽车贸易政策》发布

  商务部8月10日发布的《汽车贸易政策》指出,到2010年,中国将建立起与国际接轨并具有竞争优势的现代汽车贸易体系。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以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国家将简化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加快二手车市场的培育。

  另外,国家将实施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积极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任何从事二手车拍卖和鉴定评估经营活动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流通。

  10月1日:进口车“落地完税”正式实施

  2005年9月,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规定进口车落地完税政策10月1日开始实行,这意味着进口汽车经销商占用资金成本将增加近65%。

  公告称,自10月1日起,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应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保税区不得再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进口汽车,保税区海关将不再为此类汽车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根据公告,采取“落地完税”政策之后,进口汽车一旦到达海关就需要申请报关,并交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总计65%左右的综合税。

  业内人士表示,落地完税制被认为是我国保护国内汽车产业的措施之一。因为实行落地完税制会占用进口车商大量的资金,使成本增加,从而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进而影响进口车的整体销量。

  10月1日:《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从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配套的《二手车交易规范》明确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直接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这意味着今后买二手车也能有售后服务的保障。《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后进入二手车业务的渠道被放开,众多汽车生产厂商和国外的二手车代理公司将大批涌入。

  10月1日:《中国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标准》正式实施

  我国第一批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国家标准,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发布有关混合动力包括安全、动力、排放测量方法等6项检测方法标准。这个6项标准将成为国家有关部门对混合动力车进行测试的依据。

  标准的出台为混合动力车在国内的生产销售扫清了政策障碍,但其市场前景却难以预料。目前,国内各汽车厂商也已经加大混合动力车技术研发。同济大学校长、国家“863”计划电动汽车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万钢指出:“标准的发布,只是表明推出混合动力车没有政策障碍,但要使这个产业真正发展起来,还有关键零部件的开发、扶持政策等问题需要解决”。

  国产混合动力车的制造成本比同等类型传统汽车高30%,特别是关键零部件的可靠性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如果相关政策不能跟进的话,混合动力车很难实现商业化,这可能将是混合动力车在国内发展的最大瓶颈。

  11月1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有关问题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1日,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规范行政执法,依法行政,2004年以前交通部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1-7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1-2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672号)、《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流便函[2005]008号),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凡《通知》停止执行的免税车辆图册内的车辆,且该生产企业现仍继续生产的,车辆生产企业应依照国税发[2005]47号文件规定重新提出免税申请。

  11月12日:国家将对在用车尾气排放实行符合性考核

  11月12日,在2005年中国客车学术年会上,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新车环保申报办公室主任倪红透露,目前国家除了制定新车排放的标准外,还将完善在用车的排放监测体系,环保部门将对在用车进行符合性考核,如出现排放不达标情况,将由制造企业对不合格车辆实行召回。

  目前,环保总局在新车排放检测上采用型式核准制,未经总局发布的达标合格的车型,不得上市销售;同时环保部门对新车实行生产一致性考核。据倪红透露,如果北京市提前实行国Ⅲ标准,有可能采用在用车符合性考核。从全国来看,轻型车从实行国Ⅲ排放标准、重型车从实行国Ⅳ排放标准开始,实施在用车符合性考核。

  11月13日:《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出台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于11月正式发布,并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外部标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对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外市场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做统一要求。

  《办法》除规定了适用的企业和产品的范围外,还对标识的具体内容和规格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11月15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出台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11月15日颁布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后,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对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不需再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对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车的,以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1月23日: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将强制备案

  11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准备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必须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根据200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到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后,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及地方工商管理机关两级审核,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

  通知明确,原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小轿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销商。逾期不申请办理品牌汽车销售相关手续的,取消其汽车经营资格。

  12月7日:商务部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自主品牌轿车出口

  12月7日,商务部副部长兼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主任魏建国在考察浙江吉利台州基地时说,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潜力巨大,商务部将在开拓海外市场、融资、保险、技改、出口认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自主品牌轿车出口。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汽车产业链,扩大汽车产品出口很有条件。扩大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不仅是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也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改善出口结构的重要内容。但魏建国强调国内企业在汽车出口时要搞好前期调研,稳打稳扎。特别是我国轿车出口刚刚起步,要抓好重点出口市场,搞好售后服务,不要遍地开花,急于求成。轿车出口一定要有一个良好的出口秩序,决不能自相残杀、搞恶性竞争,重蹈摩托车出口低价竞销而不得不退出一些国外市场的覆辙。

  2006年我国主要汽车政策展望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9项汽车新标准

  这九项汽车新标准包括:

  1、清障车(QC/T 645-2005)

  2、沙漠车辆(QC/T 733-2005)

  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密封性能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QC/T 734-2005)

  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方向把角度宽度尺寸(QC/T 735-2005)

  5、轿车发动机钢带组合油环技术条件(QC/T 736-2005)

  6、轿车发动机铸铁活塞环技术条件(QC/T 737-2005)

  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器台架试验方法(QC/T 654-2005)

  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器技术条件(QC/T 655-2005)

  9、轻便摩托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QC/T 738-2005)

  2006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小轿车关税降至28%

  按照我国入世承诺,2006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小轿车关税统一降到28%。2006年7月1日起,关税将进一步降至25%。

  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从2006年2月1日开始,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产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将不予登录《公告》。对于《公告》中已经有的车辆,自《办法》颁布开始,生产企业应尽快按照规定对车型车身外部标识进行调整,从2006年5月1日起,《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办法》的要求,否则将暂停有关车型《公告》。

  2006年5月1日将实施新汽车消费税

  从国家发改委获悉,汽车消费税调整方案最早有望在2006年“五一”左右开始实施,随着对大排量汽车课以最高25%的税率,中国汽车业或将面临新一轮调整。

  据透露,消费税调整方案中,有两种调整方式:其中针对轿车,在分七档的消费税征收方案中,排量按1L、1.5L、2.0L、2.5L、3.0L、4.0L分为七个区间,其中最低税率可低至1%,最高税率为20%;针对SUV,税率范围在3%至25%之间波动;其他类型的乘用车税率则在1%至9%之间。 发改委表示,此次调整幅度最大的是高排量、高油耗的SUV,其次是排量在3L以上的轿车。

  2006年鼓励经济型汽车发展的政策即将出台

  2005年11月7日,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司长刘治在北京召开的“第六届中国亚洲清洁燃料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即将出台的鼓励经济型汽车发展的政策将对经济型汽车的标准加以明确规定,具体指标是,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1.4L,车身外形尺寸总长小于等于4米,发动机升功率大于等于45KW/L、此外,油耗指标、环保指标、安全指标等也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从上可以看出,经济型汽车不仅是小排量汽车,更要满足一系列要求,包括排量小、节能;技术性能适当先进,通过性较好,减少交通阻塞,环保性能较好;尺寸小,减少占用道路和停车占地面积,节省材料;体现消费者的实际需求,符合社会普通居民购买力水平等。

  2006年侧面碰撞等9项汽车安全强制性新标准将出台

  据国家标准馆透露,我国将于2006年,出台9项有关汽车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动态侧面碰撞与被“追尾”乘用车的燃油系统防泄漏和防火性能首次写进强制性国家标准,填补了“被动安全”空白。

  我国汽车早在2003年就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汽车消费市场,仅次于美国和德国。拥有这么大的汽车市场,安全问题也就是首要关注的问题。这些年我国一直采用100%正面全接触碰撞试验,而事实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侧面碰撞造成的伤亡事故约占20%,因此,侧面碰撞的相关动态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被写入即将出台的汽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中。业内专家认为,《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主要是强调汽车的结构强度和内部的安全性,包括在一些安全设施的配置,如安全带、安全气囊、ABS等等。

  2006年将择机推行汽车燃油税

  最近,财政部的负责人透露,中国已制定征收汽车燃油税方案,将于2006年实施这一税种的决心已下。各方面的人士普遍认为,酝酿已接近一个时代的这一税种,将从汽车生产、汽车消费和汽车外部环境三个主导方面规划一个节约型的汽车社会。

  在汽车库存持续增加、利润持续减少和销售普遍低迷的情况下,2005年以来微型车堪称一枝独秀,表明燃油价格对汽车制造业的规范力量增大。燃油税及其配套税种将使市场规范力量制度化,从而推动更加节能的中国汽车工业。由于按消耗油多少交燃油税,技术先进、耗油量少的汽车将主导市场,相反的车型将被逐一淘汰出局。汽车生产厂家将更积极采纳节油技术来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推动汽车技术进步。

  2006年将出台机动车强制报废新标准

  2005年12月9日,在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主办的《中国机动车报废管理国际研讨会》上获悉,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制定工作现已展开,新标准将于2006年正式出台。

  我国现行汽车报废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采用以使用年限为主,使用里程为辅的控制方式,目前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六大问题:现行标准与现有法规个别项目不协调;现行标准规定的年限和里程需要调整;技术要求及指标的体现不充分;部分项目和指标难以操作;车检内容与报废标准的要求不一致;对挂车的报废没有做出规定。

  即将出台的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将出现三大新变化:小型、微型乘用车将取消报废年限规定;对其他车型的延长报废年限进行调整;使用里程将由原来的强制报废指标变为参考指标。此项政策的出台必将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

  2006年12月1日起国家新增9种汽车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2005第137号公告,要求从2006年12月1日起,装有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尚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9种零部件[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和后牌照明板装置)、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的车辆禁止销售。

(值班编辑: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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