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清单》结合交通运输实际,明确了有关行政处罚事项初次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未列入本《清单》的其他行政处罚事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执行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次发布的《清单》中,有关道路客运事项的梳理汇总如下,供广大道路客运企业和驾驶员参考使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将本《清单》与《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苏交规〔2024〕12号)规定的有关情形结合适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清单》规定适用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督促整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不予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退赔等法律责任。
一图读懂《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http://jtyst.jiangsu.gov.cn/art/2025/10/9/art_77126_11659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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