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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长客公司原总经理二审改判15年

作者:  信息来源:现代快报网    发布日期:2015-08-31

  南京长客公司原总经理田某,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一审获刑20年。一审宣判后,田某提起上诉。前不久江苏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田某罪名不变,刑期改为15年。而法院改判的原因,则是考虑了当时长客总公司改制的历史背景。

  根据检方指控,田某从1997年开始担任南京长客公司总经理,2002年长客公司进行集团式的股份制改造。作为公司总经理的田某,挑起了国有企业改制的重任。为照顾原来长客公司的中层以上的管理层,经上级部门批准后,中层以上的管理层可以组建一个公司参与改制,占改制后的长客集团27%的股权。后来,在田某的组织下,所有中层以上管理层组建了长投公司参与改制,公司总经理依然是田某,其余高管职务均来自原长客公司。

  2004年,长客公司下属长途东站空调系统要改造。公司账面虽然有大量资金可用,但田某却让长投公司出资50万购买空调,高价租给长途东站使用。7年来,共收益1600多万元。

  此外,他还将长客公司400万元外借,然而这笔钱所带来的1400多万元的收益,他都收归到长投公司。为弥补投资缺口,他又将长客公司公交驾驶员的1000多万元安全风险金,挪用给长投公司使用。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田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386万余元,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共计1614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1165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

  去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田某获刑20年,没收财产300万元。

  此后田某提起上诉,他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忽视了长客总公司改制的复杂过程,没有依据改制时的情境辨析成因。律师还提出,田某贪污、职务侵占的数额有误。

  在田某贪污、职务侵占的部分,省高院审理认为,长投公司购买的空调设备,实际由汽车东站使用,不可能再归还给长投公司,应该将长投公司实际支付的空调投资款,从长客公司、长客集团的财产损失中扣除。法院二审认定,田某贪污336万余元、职务侵占1584万余元。

  另外法院认为,田某的犯罪事实,主要发生在长客总公司改制期间。长客公司、长客集团损失的财产,是转为长投公司所有,而该公司为田某及长客公司管理层人员共同持有股份,田某所占有的是其股份代表的资产。

  因此前不久,省高院二审判决,田某获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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