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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专用校车服役不可超过15年

作者:  信息来源:辽宁日报 黄琳    发布日期:2013-05-02

    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了校车使用年限:专用校车服役15年或行驶里程超过40万公里需进行强制报废。4月30日,记者从省服务业委了解到,我省已颁布《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通知》。

  根据规定,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如果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而且,已经行驶14年的校车,不可以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未到使用年限的校车,如果安全或环保不达标的话,依然需要强制报废。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也需要“退役”。

  与2006年出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相比,新规除对校车使用年限进行明确规定外,还降低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车等的报废“门槛”,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的使用年限限制,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参考报废行驶里程为60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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