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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校车服务需要向政府报批后车不得闪灯鸣笛催促校车

作者:  信息来源:西安晚报 李媛    发布日期:2013-04-25

    校车运载学生可走公交专用道;校车驾驶人应无酒后驾驶记录;校车应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行驶记录。即日起至5月6日,《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校车服务需要向政府报批

  《草案》指出,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并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外观标识。

  使用校车应当取得许可,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明确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和学生数量、照管人等。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

  《草案》指出,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必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实时监控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校车行驶状态。

  校车驾驶员年龄不超60岁

  校车司机应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同时,校车驾驶人应身心健康,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校车载有学生时不得加油

  《草案》指出,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可以使用公交专用车道。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不得离开驾驶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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