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9月1日起,我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按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省政府日前出台《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并应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规定》中要求,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校车和驾驶人档案,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等。
所有校车都要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督促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超员等情形,应制止校车开行;在确认乘车学生全部上下车后,本人方可上车或离车。
校车须取得校车标牌
使用校车应按规定取得使用许可。学校向有关部门申请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未经许可不得接送学生。市、县(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
明年秋季开学时使用
江西省规定,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规定的路线、停车站点接送,严禁超员。学生乘坐校车的,其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学生监护人发现校车违反规定的,有权制止和拒乘,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举报。
Copyright 2004-2022 ChinaBus.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8442号 京ICP备14048454号-2
版权所有:客车信息网 主办单位:北京国脉中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