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长沙市政府办公厅获悉,《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出台,将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对全市校车启用专段“湘A*S***”黄色号牌管理。
专用校车应以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的名义注册,不受理个人车辆作为校车。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新购买的申请核发校车标牌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专用校车。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校车应配备有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要放置校车标牌,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车驾驶人将被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年龄超过60周岁的;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以及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有交通违规被记满分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校车驾驶资格实施年审制,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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