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济南市教育局了解到,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了解,在省政府未出台专用校车过渡期限的具体规定前,济南市校车过渡期暂定为3年,过渡期校车须严格按照标准设立。
小学生及幼儿应使用专用校车,过渡期可暂用合格载客汽车
今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为贯彻这一条例,济南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校车过渡期标准规范,逐步提高校车技术标准要求和管理水平,不断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通知中明确了过渡期校车标准,要求教育行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校车条例》认真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等职责。根据《校车条例》有关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初中生可以使用非专用校车。
据了解,在省政府未出台专用校车过渡期限的具体规定前,济南市过渡期暂定为3年(即2012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暂定过渡期限内,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和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过渡期校车除须经相关县(市)区政府批准取得过渡期校车使用许可外,还应并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GPS行车记录仪和视频监控设备,配备照管人员后,由公安交警部门发放校车标牌。在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和校车驾驶人也需按照规定,在8月31日前,依照上述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停靠站点需设标识,通行线路避免急弯临水等路段
校车过渡期内,有关部门会对辖区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全面排查。检查重点在于车辆技术状况、车辆隶属关系、驾驶人资格、随车照管人员配备情况、车辆载客数量、车辆停放区域、站点设置和运行线路、运行时间、管理台帐、收车验车制度、前期排查问题整改以及定人、定校(园)、定车管理措施等。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要按照暂定过渡期标准,督促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此外,校车行驶线路也将进行认真规划。审查校车通行线路时,应尽量做到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对确实无法避开的,各县(市)、区政府及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等道路或交通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应根据分工,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有关部门对校车行驶路线和站点设置情况将进行实地勘察,检查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状况。校车停靠站点须设立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校车在公交站点停靠的,也应设立相应的预告标识、停靠站点标牌。
责任单位各司其职,校车服务提供者为责任主体
在使用过程中,责任单位也许各司其职,在各个方面保证校车合理安全的使用。
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保证学生乘坐校车全程安全;校车学校要做好学生到校下车和离校乘车时的安全管理;驾驶员要做好校车日常车况安全检查、紧急情况处置,确保车辆安全行驶;随车照管人员要按照《校车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监督驾驶员驾驶行为,记录校车运行情况,保证行驶途中的学生安全;学生监护人负责做好学生上学乘车前和放学下车后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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