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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安部:机动车注册超3年不得当校车

作者:高睿  信息来源:江南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2-04-25

  记者从江西省交警总队了解到,针对近日相关部门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正在对机动车的登记规定进行修改。

  修改的草案中规定,交警部门需要通知申请人交验校车,审查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对于校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将严格审核。规定申请校车标牌要提交政府批准的使用许可、校车运行方案、机动车登记证明等5种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核发校车标牌。
 
  机动车注册登记超过3年不得作为校车使用。经测算,营运车辆每年行驶里程约10万公里,使用3年以上行驶里程将超过30万公里,6年左右即达到报废标准。
 
  对于已经申请到了校车标牌的车辆,也不是实行“终身制”。校车标牌有效期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即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年。
 
  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不得委托异地检验。如果校车需要报废,必须由车管所监督解体。杜绝报废校车上路。
 
  规定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驾驶人等发生变化的,要经政府批准,办理校车标牌变更手续;规定对校车变更使用性质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或者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的,要收回校车标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同时,规定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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