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治理机动车“黑尾巴”现象,有效改善空气质量,江苏省苏州市环保部门近日会同市公安、交通等部门拟定了《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制高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草案)》(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规定,拟从2010年3月1日起,对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按规定核发黄标的高排放车辆实施区域限行。没有环保标志,在用汽车一律禁止上路通行。
《通告》拟定了核发环保标志、实施区域限行的具体办法,规定环保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有效期限与机动车年检周期一致。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汽车核发绿标,对其他符合出厂时排放标准的汽车核发黄标,黄标车为高排放汽车。
据了解,3月1日起,苏州市车管所新车登记注册处和13个获得江苏省环保厅授权委托检测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将设立环保标志核发专用窗口,各县级市将同步进行。
为缓解柴油类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的限行矛盾和问题,经苏州市有关部门研究,拟将高排放柴油车注册使用年限放宽至8年,即不满8年的黄色环保标志柴油车,凭公安部门另行核发的通行标识进入限行区域。注册登记满8年的柴油车,公安部门不再核发通行标识,不得进入限行区域。
根据《通告》,苏州市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阶段限制高排放车辆通行措施,与长三角地区机动车环保标志的互认时间一致。对外地小型客车按环保达标排放要求实施限行;对来苏州的外地长途车、旅游车等大中型客车等,政策措施上将相对宽松、灵活;对工程车辆,按当前的通行管理办法执行,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不会对工程车辆产生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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