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GPS),并纳入卫星定位监控系统。这是今日起实施的《云南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十三条明文规定的。《条例》同时明确:经营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主体的责任。经营者和驾驶人员应当保证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正常运行。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就《条例》的正式实施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交通厅领导到会就《条例》的制定与实施作了解答。据介绍,市场上的车载定位系统售价约为3000元,目前相关管理部门没有指定在云南省道路上运行的9座以上营运客车车载定位系统的生产厂家和商家,也就是说,营运车辆可自行到市场上购买车载终端。安装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营运车,通过监控网络可以了解到车辆的运行情况,包括显示车辆在什么地方,帮助驾驶员顺利安全快速到达目的地,还能记录汽车在行驶时所有状态,如行驶时间和速度、公里数、总路程等,即使车辆运行在省外道路上,监控系统仍可以掌握其运行情况。
据省交通厅副厅长唐文祥介绍,目前全省道路运输经营户达23.8万户,从业人员达54万人,拥有客运车辆5.2万辆,实现道路运输生产产值272亿多元。
《条例》还对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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