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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也要启用"召回令" 召回范围扩至M2、M3类

作者:吴奇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日期:2006-08-08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宣布,自8月1日起,我国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将扩大到包括M2、M3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量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在内的所有载人客车。

  有关专家表示,事故频发、问题突出是M2、M3类车辆被纳入召回管理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了解,对9座以上客车实施缺陷召回管理后,客车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立车主信息档案系统、投诉信息收集反馈处理系统、质量信息决策跟踪系统和VIN系统。对于进口汽车,则要求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VIN体系。此外,客车企业还需建立缺陷汽车召回组织决策机构,由专人负责与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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