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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吴奇  信息来源:中国客车信息网    发布日期:2005-09-07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设立条件和经营主体、行为规范、监督与管理作了规定。《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打破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经营主体多样化。为进一步增强汽车市场活力,《办法》明确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依法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

  ——从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一是增加二手车交易的透明度,经销企业不得隐瞒车辆的有关真实情况,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和车辆的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三是规范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实施二手车交易统一发票,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化。《办法》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作为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凭据。

  ——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管理。一是建立和完善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准入制度,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二是要求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负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强调除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外,二手车鉴定评估应按照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评估的规定。

  ——强化二手车信息建设。《办法》对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档案制度和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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