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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一运输公司违法卸客被判赔偿5万多元

作者:张叶  信息来源:闽东日报 潘德民 缪怀亮     发布日期:2005-06-16

  大客车不严格依照车票上的明确约定将乘客运抵目的地,竟在高速公路出口与国道交叉处违法卸客,致使被卸下的一名旅客步行在国道上时,被一辆来历不明的摩托车撞成十级伤残。5月30日,福鼎法院依法对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厦门同安中旅兴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厦门同安中旅兴恒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邱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56991.29元人民币。

  本案经福鼎法院查明:2004年5月11日早晨,福鼎籍农业人口的原告邱某某在福鼎市秦屿汽车站购买了一张从秦屿开往惠安的车票,于当天上午9时40分从秦屿乘坐被告厦门同安中旅兴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属下的D/Y2799号大客车前往惠安。可是在当天下午,当该车行驶至福厦高速公路泉州出口与324国道交叉处时,被告未将原告等乘客按约定运抵惠安,而是要求原告等乘客半路下车自行转车前往惠安。原告下车后步行在国道上不久,被一辆来历不明的摩托车撞倒,致额叶挫裂伤、右顶硬膜外血肿、左股腓骨骨折、鼻骨骨折、左上腿皮肤裂伤。事故经泉州市交警支队丰泽大队认定:来历不明摩托车者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邱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事发当天下午原告在他人的护送下入住福建省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其伤情经宁德市中级法院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原告家属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赔偿,但均未果,原告遂向福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74755.27元人民币。

  福鼎法院认为:原告购买了由被告签发的从秦屿至惠安的车票,并依约乘坐了由被告属下D/Y2799号负责承运的大客车,由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已经确立了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上车后,被告应当严格按照该车票中明确记载的起止地点的合同约定,将原告从秦屿车站安全运抵惠安车站,但被告在高速公路运输途中未能切实履行合同,单方强制变更履行合同地点,把处在弱者地位的原告抛在高速公路出口与国道交叉处,让原告自行转车前往目的地,原告虽然被动离开被告车辆,但被告对自己的违约行为仍应承担原告从被违法卸下的地点至惠安站段的风险责任。据此,福鼎市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道路运输条例》、《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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