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以后,我国长期对汽车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建国之初,国家对生产资料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平衡分配的制度,这个制度将全部物资分为三大类:一、二、三类。一类物资又称统配物资,由国家计委平衡分配;二类物资为部管物资,由国务院各部委负责分配;三类物资又称地方管理物资,由地方管理分配。数十年间,国家统配物资的名单消了又涨,长了又消,无论如何增减,汽车始终是榜上有名。
当年的汽车生产供应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汽车分配的程序是:国家计委编制计划分配表,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主管汽车生产的一机部,一机部组织供需双方开订货会,按分配指标签订供货合同,企业负责组织生产和供货。使用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提出汽车产品的申请指标,列入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供给。
1963年,成立国家物资总局,其所属的机电设备公司负责汽车的调配与销售。1964年改为物资部,负责汽车的统一销售,统一供应,统一中转,统一资金管理。1976年以后,汽车改为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的办法,属于中央安排的计划,由中央供给原材料,产品由中央调拨分配;属于地方安排的汽车生产计划,由地方组织供、销。地方大约可以支配汽车计划的四分之一。1977年,汽车销售工作改由机电设备局负责,汽车销售由专业物资公司和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实行双重领导。
1978年,国家规定计划外生产的汽车由各省市自行安排分配,此举开了生产资料双轨制的先河。汽车逐渐成为“官倒”手中最俏的商品,市场秩序极为混乱,这种倒卖乱局一直持续到90年代初。
汽车的生产一直是由国家计委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向企业下达。由于钢材、原材料等也控制在国家计委手中,所以企业只能按计划生产。
由于出现计划外的汽车产品,1981年4月,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发布《关于控制汽车生产、进口和改进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从一九八一年起,实行汽车一联付款、一联领取牌照、一联供油的汽车供应证制度。汽车应尽量分配到具体使用单位,减少中转环节。必须由经营单位中转时,凭合同另附第一联的副联,发经营单位,作为付款凭证,但只能中转一次。
汽车供应证管理依然非常严格。汽车供应证由国家计委制订,委托国家物资总局印制,按分工规定分别发给有关部门和地区。供应证按车种印制,统一编号,一辆一单。没有汽车供应证,银行不得付款,商业部门不发供油证,公安、交通部门不发给牌照。上述有关单位,每年对发放的汽车供应证、供油证和牌照,要进行核对。
1984年10月,中央作出关于全面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应运而生,在随后的经济过热中,双轨制的价格差距迅速扩大,到1985年,全国出现1万多家汽车经销单位,从各部委和各省市开始,利用所谓“平转议”,层层加价倒卖,生产资料价格飞涨,汽车交易混乱。为了整顿汽车交易秩序,国家物资局发出《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只有汽车贸易中心和中国汽车销售总公司设立的汽车销售贸易公司可以从事汽车产品交易活动,各地投放市场的汽车和企业自销的产品必须进入上述两类市场进行交易,销车发票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验证盖章,否则不予登记、发照。这是汽车交易市场的雏形。
这种混乱也使得汽车生产供应证制度难以实行。1985年,国家计委通知取消汽车生产供应证,中汽公司、公安部、交通部、全国控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汽车年度计划和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在汽车供应证取消后,根据中汽总公司对汽车产品鉴定审批结论,定期公布国家计划内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
1989年,中汽联、公安部发布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中汽联、公安部确定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目录管理。凡国内生产汽车、改装车和摩托车的企业及产品,不分隶属部门和地区,均应纳入目录管理。
文件规定:目录是作为办理车辆牌照的依据。对列入目录的企业及产品,各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和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牌证核发手续。目录由中汽联、公安部负责联合审批,在全国统一公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再另行编制、公布目录。申请纳入目录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产品应按国家规定的开发程序和标准,进行试验鉴定。产品鉴定时,须有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参加。
由于目录每年编制一次,企业新产品开发出来以后需长期待产,难以适应市场变化。
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以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方式对《目录》中企业的新产品实施管理。《公告》是国家准许车辆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是消费者向国家法定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的依据。《公告》的内容包括:新产品批准、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消。同时发布了第一批公告,公布了224种产品,其中汽车产品205种,摩托车产品19种。
2004年,国务院发布第41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500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该设定行政许可,其中第四项就是汽车。这份《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明确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实施机关是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
2007年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推进汽车生产企业联合重组。汽车生产企业兼并其他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为分厂的不受建设分厂有关条件的限制。建立汽车生产企业产能和产销量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年产销量达不到一定数量的乘用车和商用车生产企业的产能和产销量信息,对长期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暂停产品公告。
2009年工信部下发《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现有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其中汽车生产企业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