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南旅游客运秩序,海南省于2009年成立了非营利性的旅游客运管理服务公司,对旅游车辆实行统一调度、统一运费结算管理。运营近3年来,旅游客运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为巩固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规范海南旅游客运市场,海南省拟制定出台《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并于3月29日提交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次审议。
于3月29日提交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运输服务时,有刁难、殴打、谩骂旅游者或者导游的行为,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若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最高罚10万元。
未获许可从事旅游客运将被严惩
《若干规定》明确,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向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的,或者旅行社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接待旅游团队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内,应当拥有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禁止挂靠经营;不得装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要对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规定,先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此外,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