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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IV排放标准柴油车销售实施日期:宣告推迟
文章来源: 商用汽车 发布日期: 201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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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针对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交的《关于明确国IV排放标准实施日期的报告》作出回复。

    复函指出:由于国IV车用燃油的标准尚未出台,无法确保在全国范围内供应相应车用燃油,给全面实施机动车国IV标准带来一定困难。为保证机动车排放实施的效果,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经有关部门商讨,对机动车国IV标准实施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1)对于气体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国IV标准按时实施,即从2011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IV标准要求的车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不得销售与注册登记;

    (2)对于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暂定推迟1年实施国IV标准,即从2012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IV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国IV标准的压燃式新发动机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3)对于轻型汽车,轻型柴油汽车暂定推迟2年实施国IV标准,即从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IV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而除此之外的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及两用燃料车,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国IV标准,不满足要求的不得销售与注册登记。

    记者注意到,上述“调整”仅指明了“销售(注册登记)日期”推迟,而未涉及“新品型式核准”日期。其实,环境保护部、工信部对国IV“新品型式核准”早已开始受理——主要是为了适应北京、上海等率先实施国IV标准城市的需要。到目前,全国已有4城市和地区提前实施国IV,分别是:北京市,除轻型柴油车外的轻型汽车、部分商用车(公交、环卫、邮政柴油和天然气汽车)分别自2008年3月1日和7月1日实施;上海市,自2009年11月1日起,私家车、公交车、环卫车开始实施;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东莞、中山等9市),(所有)汽车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南京市,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和重型气体点燃式汽车,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国IV标准的实施,一方面为改善空气质量做出了贡献,但也给发动机、整车和专用汽车生产企业,以及燃料生产与供应商提出了挑战,车辆用户也需被迫担待购车成本的上升和初期燃料供给的不足等。

(值班编辑: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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