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交通厅出台农村客运班车减免交通规费的优惠政策,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固定在县至乡、县至村和乡至乡营运的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按照规定标准征收,客运附加费减征50%;对固定在乡至村、村至村营运的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运管费按照规定标准的50%征收,免征客运附加费。
为执行好减免政策,云南省交通厅对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各级运政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运力规划核定农村客运班车,依法强化对非法参与农村客运车辆的综合治理,确保农村客运市场有序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经核准从事农村客运的班车,必须在车身两侧喷注“农村客运”的明显标志。
二是征稽机构严格按照运政管理机构核定的农村客运班车数量审核交通规费减免手续;运政管理机构定期将核准从事农村客运班车的营运车主、车牌号和行驶线路等信息告知征稽机构。
三是加大对农村客运班车的有效稽查和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