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在上下班高峰时段不得交接班;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与所招聘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为驾驶员缴纳养老、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对在0时至5时要求驶离城市建成区的乘客不配合出租车驾驶员到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的,驾驶员有权拒载。这是今天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部分新规。该条例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出租车经营权由原来的8年延长为10年,市交通部门应当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条例》要求,市政府应当对出租汽车许可经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当本市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60%时,一般不再新增出租汽车数量。
目前,海口市共有出租汽车企业26家,出租汽车1934辆,年内到期的有398辆。从2003年至今,未投入新的出租汽车,群众“打的难”的抱怨不绝于耳。针对市民诉求,结合《条例》的公布施行,年内将投放一批新的出租车,总量控制在400—500辆。
根据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发展现状,《条例》允许个体工商户作为出租汽车的经营主体,并且鼓励、引导现有出租车企业依法进行兼并、重组,对汽车行业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条例》将“出租汽车”界定为根据乘客要求提供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车辆。也就是说,海口的出租车不再限于5座的小汽车,中巴车、大巴车都将可能进入出租行业,出租车将向乡镇延伸。
《条例》对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分别进行了规范。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不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等情形乘客可以拒付车费,乘客醉酒无人陪同等情形驾驶员可以拒载等。为了保证驾驶员的安全,出租汽车0时至5时载客驶离城市建成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市交通部门及其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对行政主管部门、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违反受理制度等情形,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