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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 高速客车每座拟设最低保额
文章来源: 辽沈晚报 发布日期: 20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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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省交通厅了解到,近日省交通部门向全省客运企业下发了《关于征求全省统一制定承运人责任险额度具体标准意见函》。如果该《意见函》获得通过,那么今后高速公路客运车辆每座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将达到40万元
 
  40万元。据了解,从去年8月1日起辽宁省开始执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所有客运车辆经营者都要为旅客投保责任险,但是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投保的金额范围。因此目前各家客运公司为乘客投的“承运人责任险”从几千元到几万元差别很大。而近日下发的《关于征求全省统一制定承运人责任险额度具体标准意见函》提出,要对各类线路的保费和保额进行“最底标准”的限制。该《意见函》根据线路的不同,提出了三档“最底标准”:农村班线客运车辆,每座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20万(死亡残疾赔偿金15万,医疗等保险金5万);普通班线、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每座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30万(死亡残疾赔偿金20万,医疗等保险金10万);高速公路班线客运车辆,每座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40万(死亡残疾赔偿金25万,医疗等保险金15万)。
(值班编辑: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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