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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出新规
文章来源: 商务部网站 发布日期: 20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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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办法》于4月1日执行。

  该《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成立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办法》规定,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接受海关总署委托,负责对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或总成(系统)特征进行核定。

  《办法》适用于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所需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监督管理。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的,可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对备案管理、通关管理、整车特征核定标准及核定等内容均有详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将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班编辑: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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