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客车信息网 >> 动态信息 >> 新闻正文
国家对部分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认证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 2005年10月13日
分享按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2005年第137号公告,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制订的。此次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灯具产品包括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以及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其他实施强制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还有: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坐椅及头枕。
(值班编辑:吴奇)
信息检索
新闻阅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