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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印发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作者:  信息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2-01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广州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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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如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穗府办〔20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5日


广州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2.4 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监测

  3.2 预防

  3.3 应急值守

  3.4 信息报告

  3.5 先期处置

  4. 应急响应分级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机制

  4.3 响应降级和终止

  5. 应急响应行动

  5.1 Ⅰ级响应下的指挥协调

  5.2 Ⅱ级响应下的指挥协调

  5.3 Ⅲ级响应下的指挥协调

  5.4 Ⅳ级响应下的指挥协调

  5.5 现场处置

  5.6 对外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后期调查和处置评估

  6.2 善后处置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7.3 通讯保障

  7.4 社会力量保障

  7.5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制订与解释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的生效

  广州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科学、高效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行,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公交车辆、站场、BRT通道、公交充电桩、候车亭等发生故障、损坏以及突发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运营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跨城市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按照属地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依照本预案有关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引起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以及涉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恐怖袭击、极端暴力袭击等突发事件,依据《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市级专项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降低影响。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低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指挥,分类管理。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和性质,协调有序地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防患未然。

  将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与日常安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构、应急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机制,健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处置机制,不断提升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科学、有效设置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报送等流程,增强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加强与各成员单位、专家组等的沟通、联络和协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详见附件1。

  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相关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港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广州海事局,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公交集团、各公共汽电车企业、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信、广州移动、广州联通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详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2 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兼任,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组建综合协调组、公交保障组、安全抢险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牵头单位领导担任。具体职责详见附件1。

  2.4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可设立专家组,负责对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支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联系,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公交运营、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气象预警、消防灭火、交通组织、社会治安、群体性事件、新闻宣传、事故调查等对口领域行业的专家成员。3 应急准备

  3.1 监测

  建立健全各类信息收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广州公交集团、公共汽电车企业、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通过视频监控、现场巡查、安保防范、隐患排查、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信息收集等多种渠道,全方位监测本市公共汽电车行业出现的异常情况、倾向性事件。

  3.2 预防

  针对车辆运营、设施维护、营运组织等事故风险,加强对公交站点(场)区域的人防技防措施,建设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做好日常公交营运情况监测;加强公交驾驶员和站场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闭环管理。

  3.3 应急值守

  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公交集团、公共汽电车企业、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等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负责及时接报和处理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3.4 信息报告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广州公交集团、公共汽电车企业、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87583720)报告。此外,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等行政区公共汽电车企业向区交通运输局进行报告,由区交通运输局核实后,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87583720)和区人民政府进行报告。此外,现场公众和知情人员可通过电话、网络媒体等途经进行信息报告。

  3.5 先期处置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广州公交集团、公共汽电车企业、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有限公司须迅速就地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采取抢险措施,护送乘客至就近安全地带等待救援,视情况安排车辆进行先期转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 应急响应分级

  4.1 响应分级

  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等四个等级:

  (1)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公交车辆发生运营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

  ②公交站点(场)、BRT通道、公交充电桩、候车亭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

  ③受人为封路堵塞、线路集体停运、公交站点(场)突发大客流等事件影响,造成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的营运车辆的50%及以上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

  (2)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公交车辆发生运营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公交站点(场)、BRT通道、公交充电桩、候车亭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③受人为封路堵塞、线路集体停运、公交站点(场)突发大客流等事件影响,造成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的营运车辆的30%—50%(不含50%)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

  (3)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公交车辆发生运营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公交站点(场)、BRT通道、公交充电桩、候车亭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③受人为封路堵塞、线路集体停运、公交站点(场)突发大客流等事件影响,造成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的营运车辆的15%—30%(不含30%)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

  (4)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且事件敏感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公交车辆发生运营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且事件本身敏感;

  ②公交站点(场)、BRT通道、公交充电桩、候车亭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且事件本身敏感;

  ③受人为封路堵塞、线路集体停运、公交站点(场)突发大客流等事件影响,造成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的营运车辆的5%—15%(不含15%)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响应机制

  接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件危害范围和程度、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结合响应分级的标准,按程序启动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达到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的条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指令,并报告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专项指挥机构。

  (2)达到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指令。

  (3)达到启动Ⅳ级响应的条件时,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等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指令。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等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由属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辖区公共汽电车企业组织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指导、协调。

  4.3 响应降级和终止

  当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经有效处置后,经评估危害已基本消除且无继发可能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5 应急响应行动

  5.1 Ⅰ级响应下的指挥协调

  市应急委第一主任实施指挥和协调(可委托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协调),组织各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统筹和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有效开展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灾害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5.2 Ⅱ级响应下的指挥协调

  市应急委主任实施指挥和协调(可委托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协调),组织各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统筹和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有效开展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灾害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5.3 Ⅲ级响应下的指挥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指挥和协调(可委托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协调),组织相关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统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4 Ⅳ级响应下的指挥协调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等行政区域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和协调,统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并视处置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等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由属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和协调,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属地区人民政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

  5.5 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组建各现场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现场救援:

  (1)现场应急救援。

  做好事故现场的公交车辆、公交站点(场)设施、受伤人员、火灾火情、站场水浸等情况的紧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及时调整受影响的公交线路、站点,采取临时绕行、短线运作等调度方式,保障公交营运秩序正常。必要时,可采取部分公交线路停止运营等措施。

  (2)现场区域管制。

  根据事故发生区域的受影响程度,实施现场交通管制,分流无关车辆和人员,确保人员疏散和救援通道畅通。根据现场安全保卫情况,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维持现场治安秩序。

  (3)现场人员疏散。

  对突发事件范围、公交线路营运变动、人员聚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人员疏散,做好现场解释工作,引导现场乘客和市民有序撤离事发地点,积极调配公交运力及其他车辆,做好现场滞留人员的转运和安置工作。

  (4)医学救援。

  组织对事故伤员实施现场救护或转送医院救治,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和物品装备进行支援,同时及时报告伤员救治情况,并做好相应信息记录。

  (5)行业群体性事件化解。

  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及时采取控制化解、处理措施,组织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防范化解工作。

  5.6 对外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后期调查和处置评估

  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6.2善后处置

  一是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救助;二是做好保险理赔,相关保险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资金,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入部门预算安排。广州公交集团、公共汽电车企业、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购置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可列入企业运营成本。

  7.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各公共汽电车企业、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要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物资,并每年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

  7.3 通讯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期间的通讯保障,确保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讯渠道通畅。

  7.4 社会力量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或者向当地驻军求援参与或支援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7.5 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是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贯工作,向行业从业人员宣贯突发事件的种类、情形及应急处置措施;二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三是广州公交集团、公共汽电车企业、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应当制订具体的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指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公共汽车、电车在城市市区内、城市市区与郊区间、城市市区间进行的旅客运输,不包括出租汽车客运、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农村客运等。

  8.2 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8.4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点击“https://www.gz.gov.cn/zwgk/fggw/sfbgtwj/content/post_8775565.html”,可查看政策原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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