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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运营补贴来了!这个特大城市已完成政策征求意见

作者:中国客车信息网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5-25

  业内翘首以盼的城市公交运营补贴,这次是真的来了!城市公交行业有奔头了!

  2022年5月18日,辽宁省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沈阳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相关制度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情况的反馈”显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25日,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在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沈阳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相关制度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至3月25日征求意见截止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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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的征求意见,包括了《沈阳市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核定资金根据核定运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益、实收专项补助资金、服务质量绩效系数进行核定。计算公式为: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核定资金=(核定运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益-实收专项补助资金)×服务质量绩效系数。每年6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第三方成本审核报告中确定的已预拨公交运营财政补贴资金、规制年度运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实收专项补助资金、服务质量绩效系数等与公交企业进行上一年度资金清算。

  如今,意见征集已截止,这意味着《沈阳市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不日将正式出台实施。作为东北地区中心城市和全国特大城市,以及有望入选第10个“国家中心城市”的沈阳,城市公交运营补贴政策即将正式落地,那么,其他城市落地还会远吗?敬请关注中国客车信息网后续报道。

沈阳政策.png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沈阳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相关制度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调动公交企业合理控制运营成本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沈阳市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沈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沈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果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3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邮件、信函反馈。

  电话:23915108

  邮箱:23911400@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8号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邮政编码:110004

  附件:沈阳市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沈阳市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保障我市城市公交基本服务供给,充分调动公交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城市公交高质量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函〔202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原则) 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坚持城市公交服务公益性定位,保障市民基本出行需求,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公交基本服务。

  (二)可持续原则。建立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公交基本服务标准,保障行业可持续发展。

  (三)激励性原则。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财政补贴机制,在实行成本约束前提下,引导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公交基本服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交基本服务,是指公交企业在沈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范围内,按照市公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交服务。

  第四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沈阳市四环以内的中心城区范围提供公交基本服务的公交企业。

  第五条(补贴范围) 本办法所称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是指对公交企业提供公交基本服务及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政策性亏损进行资金补贴的行为。

  第六条(资金来源) 公交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按季预拨、次年清算”方式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章 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及核算方法

  第七条(预算方法) 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预算资金按照公交企业提供公交基本服务所需运营成本预算与主营业务收入预算之间的差额计算。运营成本预算是指按照《沈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暂行办法》测算的运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预算是指公交企业经营公交服务所取得的客运收入预算。

  第八条(核定方法) 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核定资金根据核定运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益、实收专项补助资金、服务质量绩效系数进行核定。计算公式为:

  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核定资金=(核定运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益-实收专项补助资金)×服务质量绩效系数

  第九条(成本和收入核定方法) 核定运营成本是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沈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暂行办法》审核确定的规制年度企业运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定的年度公交企业客运收入,其他业务净收益是指依托公交车辆及场站开展的广告、租赁等业务产生的净收益。

  第十条(实收专项补助资金核定方法)实收专项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县)财政实际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央、省市(区、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据实核定。

  第十一条(服务质量绩效系数核定方法)服务质量绩效系数根据服务质量考核成绩确定,考核方法参照《沈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执行。服务质量绩效系数具体计算方法为:

  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服务质量绩效系数为100%;

  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70分(含)-79分,服务质量绩效系数为98%;

  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60分(含)-69分,服务质量绩效系数为95%。

  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低于60分,服务质量绩效系数为90%。

  考核年度内每百万公里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0.05人或发生线路停运等情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服务质量绩效系数定为90%。

  第十二条(服务质量排名奖励方法)每年对各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进行排名,排名前三名且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达到80分的公交企业可分别获得每车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资金,于清算补贴时一并拨付。

  第十三条(第三方审计和调查预算)第三方成本、收入审核和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调查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编制补贴资金预算)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列入年度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每年10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以本年度公交年度行车作业计划为基础,结合本办法及《沈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暂行办法》编制下年度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并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申请。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市人大批准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后,市财政局于每季度初向市交通运输局拨付补贴资金的25%,交通运输局根据行车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向各公交企业拨付运营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服务质量绩效系数核定)每年5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沈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核定上一年度各企业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和排名,并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核定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绩效系数。

  第十七条(资金清算)每年6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第三方成本审核报告中确定的已预拨公交运营财政补贴资金、规制年度运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实收专项补助资金、服务质量绩效系数等与公交企业进行上一年度资金清算。如已拨付补贴资金高于核定金额,则超拨部分从本年度补贴预拨资金中扣减。如已拨付补贴资金低于核定金额,则在下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市交通运输局应将清算结果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监管及绩效评估)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公交运营服务信用记录,对公交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厉查处,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公交企业成本效益分析,推进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临时性指令任务)公交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完成大型赛事、展会、重大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等市政府下达的临时性保障任务。市交通运输局应在公交企业完成临时性任务后出具证明材料,执行指令性任务产生的行驶里程纳入成本规制范围。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中心城区外行政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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