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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推搡客车司机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作者:  信息来源:光明网    发布日期:2019-04-17

  “我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认罪悔罪,希望法院能对我从轻处罚。”乘坐客车的郑某因退费问题对司机心生不满,走至驾驶座位后方推搡正在驾驶中的驾驶员,万幸的是未造成严重后果。4月11日,经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秭归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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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客拍打推搡客车司机

  崔师傅是一名客车司机。2019年1月15日,崔师傅驾驶中兴客运班车从秭归县杨林桥镇发班至该县茅坪镇。行至九畹溪镇周坪集镇,郑某和同伴熊某搭乘该趟班车,二人购买了周坪至茅坪的车票。

  客车行驶途中,郑某和熊某准备中途在聚集坊下车,要求驾驶员崔师傅退还部分车费。记者从客车车载视频看到,当日13:12:30,客车到站停车,有乘客上车。这时,一名身穿黑色棉袄、戴眼镜的女子从客车后排走到司机旁边,与崔师傅说话。13:13:20,崔师傅重新驾车起步。13:13:36,一名头戴帽子的男子从车后排走上前,与崔师傅发生争执,该男子(即郑某)遂走到驾驶员座位后方,抱住驾驶位上部,拍打、推搡正在驾驶客运车辆的崔师傅。

  一审获刑一年二个月

  事发当时,客车上共有17名司乘人员,车辆安全行驶受到严重影响。彼时,距离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尚不足半年。事情发生后,车上其他乘客对郑某予以劝阻、制止,并报警,崔师傅紧急停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郑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

  秭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拍打、推搡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郑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郑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郑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系宜昌首例判决

  2018年10月28日,位于重庆万州区的万州长江二桥上,一辆载客的22路公交大巴车坠入长江,造成包括司机与乘客在内的13人遇难。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该事故系一名乘客因坐过站而与司机争执,最后因司乘双方互殴导致车辆失控所致。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据悉,本案系“意见”实施以后的宜昌首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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