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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整治!南宁部分不符条件的校车被收回校车标牌

信息来源:南宁晚报     浏览次数:253     发布日期:2019-04-02

  今年3月25日是我国第24个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增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强自护能力,南宁交警走进全市各中小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珍爱生命,安全伴我行”主题活动,增强广大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与此同时,为预防和减少涉及中小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南宁交警持续开展车辆和驾驶人源头隐患动态清零,并对南宁市部分不符合条件的校车予以收回校车标牌,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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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链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八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春季学期开学后,校车使用频繁,交警提醒学校、家长、校车驾驶人和广大中小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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