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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湛江市实施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国五标准”

作者:  信息来源:图说湛江    发布日期:2016-0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第4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5〕第28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起湛江市正式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以下简称“国五标准”)。

  根据车辆用途的不同,湛江市分时段逐步推进机动车国五标准。即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湛江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新车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湛江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新车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客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湛江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新车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湛江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新车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达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目录,可登陆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gdep.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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