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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出台 须监护人签协议

作者:  信息来源:渤海早报(天津)    发布日期:2015-06-26

  为进一步具体和细化我市校车标牌申领、注册、登记、备案操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使其统一规范化和流程化,近日,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管理细则》的出台与实施,完备了本市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程序,文件印发实施后,我市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者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就可以依规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开展校车服务。

  农村学校可发展校车

  《管理细则》严格定义了校车是指“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另外,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同时也应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因撤村并校等原因造成的,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本市校车使用许可由各区县具体负责办理。

  驾驶员资质要求更高

  《管理细则》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行驶证;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证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身份证、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管理细则》规定,驾驶校车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及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3年以上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经历证明;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3.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4.由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可享有优先路权

  《管理细则》规定,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管理细则》规定,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监护人须签订协议

  本市义务教育学校购买了校车,或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并由其提供校车服务时,有乘坐校车需求的学生,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乘坐协议,然后方可乘坐校车。

  学生及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对于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管理细则》规定的违规行为,将会有通报批评、吊销校车使用许可、治安管理处罚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手段。对于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政府办理校车标牌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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