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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办法

信息来源:佛山资讯     浏览次数:288     发布日期:2015-05-14

  2015年5月4日,厦门市经信局和财政局联合出台《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办法规定厦门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的比例确定补贴标准。

  福建省厦门市规定,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厦门市销售并上牌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80%,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

  另外,厦门市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市财政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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