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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获通过5月1日起施行

作者:  信息来源:兰州晨报    发布日期:2014-03-27

  经3月26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遇交通事故,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擅自从事班车客运最高可罚款10万元。

  客车货车驾驶员 连续驾驶不得超4小时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且驾驶员24小时之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为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如遇事故 经营者应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

  《条例》强调,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客运班线经营期满后,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重新提出申请。

  《条例》指出,在运营中,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将旅客转由其他承运人。如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行驶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并不得加收费用。

  运输管理部门 不得对暂扣车辆收保管费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营运成本等因素确定公共汽车票价,并举行价格听证。对残疾人、军人、老年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特殊群体,应当实行减免票优惠。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更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根据《条例》,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收回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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