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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市计划筹措1亿元补助新购校车

作者:  信息来源:赣南日报    发布日期:2013-03-14

    3月12日,从江西赣州市教育局获悉,市政府近日出台《赣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校车原则上应纳入公司化管理。赣州市将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市政府筹措1亿元资金,为每辆新购置的校车补助5万元,县(市、区)政府参照市政府标准配套。

    《实施细则》规定,市、县(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原则上不使用校车。农村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原则上以就近入学、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为主,确需配置校车的,必须纳入校车专营公司管理,服务半径原则上控制在3公里范围之内。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规定的路线、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为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等的各自职责。《实施细则》规定,从条例施行后至2014年8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2014年9月1日起,我市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实施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10座以上载客汽车。《实施细则》规定,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喷涂、张贴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赣南校车专用标识,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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