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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校车管理办法:雨雪天时速20公里以内

作者:  信息来源:西安晚报    发布日期:2013-01-08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其他道路上不超过60公里;停靠时,后方车辆要停车等待,不得超越和鸣笛、闪灯催促校车。我省日前出台《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车辆配置 须有卫星定位装置

    《条例》规定,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专用校车应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外观标识。幼儿园的规划布局,幼儿入园以及幼儿专用校车的安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在办法施行后3年内,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车上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行车“特权” 可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行驶要求 运载学生时要开标志灯

    审核确定校车行驶线路时,要避开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当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标准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政府应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但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到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安全保障 随车配照管员 载有学生时不得加油

    应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随车照管人员须履行几方面职责:发现校车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校车行驶前,驾驶人应当对校车车况进行检查。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时速限制 雨雪天禁超20公里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另外,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消除隐患 半年检修一次 建立安全档案

    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执行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条例》还要求,学校采取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针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此外,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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