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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校车重点在运输安全法规体系

作者:高睿  信息来源: 网易汽车    发布日期:2012-02-17

     笔者并非认为美国校车制度完美无缺而中国的校车制度一无是处,毕竟我国的校车制度正向着好的方向发展,相关部门也正在广泛积极听取各方意见。


    据报道 正在制定中的《校车安全条例》法规和修订中的《专用中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暴露出来的一些程序问题和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的问题,反映了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急于建立学生运输安全制度的良好意愿,但在国家政策、法规和管理体制上却呈现出一种混乱状况。笔者想详细对比一下美国现行校车制度与中国颁布的《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差别。


    在法规方面,美国国会通过的《机动车与校车安全修正案》授权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编制联邦校车安全标准(FMVSSfor School Buses),颁布了5项专门的联邦校车安全标准,引用29项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包括避免碰撞、耐撞性和碰撞后的标准),不同标准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校车。我国正在修订的《专用中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仅主要参照了美国联邦校车安全标准中的4项。


    在安全标准方面,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认为校车应当尽可能地安全,建立了公共巴士和校车都必须满足的“最低安全标准”,且未禁止学校使用载客量超过10人的面包车(Van)出售或租赁作为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使用。相比之下,中国校车标准中居然出现“校车应为两箱式结构”的规定。


    在管理体制方面,美国交通运输部及下属机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联邦公路管理局(FHWA)和联邦公共交通管理局(FTA)都是学生运输管理的法定机构,它们分别依据相关的联邦规则典章进行行业管理。在我国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交通运输部的职责只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实际上却没有专门法规可依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则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由政府包揽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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