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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公交营运亏本 政府将给补贴

作者:王野  信息来源:日照日报    发布日期:2011-03-07
    从3月1日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据了解,《条例》共七章77条,从职责划分、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设定了权利义务规范,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将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纳入调整范围,并采取相应措施发展大公交,公交营运如亏本,政府应当给予补贴,从而降低市民交通成本。
  
    《条例》中规定,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雏形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而非一般的营利性企业。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而对于市民较为关心的公交票价问题,《条例》也做了明确规定。政府应当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政府应当给予补贴。为保障乘客安全,《条例》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规定:“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行车安全和信息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违反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提高货运行业准入门槛,规定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并增加了资金、车辆数和办公经营场所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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