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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体检"后上路自燃 维修厂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作者:吴奇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8-02-14

    李先生将其所有的营运客车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及维修,然而却发生自燃造成整车被烧毁。近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判决由该车维修厂承担责任,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8万余元。

    2004年12月,李先生将自己所有并用于营运的华西牌大客车送往被告维修厂进行二级维护,双方对汽车二级维护的检测、维护、作业项目及技术要求无明确约定,亦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该车经维修厂维护后第二日出厂,维修厂未出具出厂检验合格证。同月28日,李先生再次将客车送往该维修厂维修更换离合器。29日,这辆华西牌大客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自燃,整车被烧毁。后经平昌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结论为:“该车起火原因系电线短路所致。”李先生认为其与被告已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提供的服务应该保证原告的正常安全使用。现因被告在维护和修理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导致原告的汽车烧毁,对此要求被告赔偿其汽车修理费及营运损失共计132760元。

    被告维修厂辩称,自燃客车到被告处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及维修离合器属实,但被告按操作规程作业,并无违约行为,原告客车燃烧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时间及运行里程,维修厂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维修厂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平昌法院重审,该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维修厂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事实上已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且维修厂接受了李先生所有的华西牌大客车二级维护要求,实际也对该车进行了二级维护作业,故依法认定李先生与维修厂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由于李先生与维修厂未约定承揽合同的具体内容,则应按国家标准所规定的汽车二级维护的检验作业内容、项目及质量标准进行维护,但根据维修厂所提供的该车二级维护工单,记录显示被告维修厂仅对该车进行了部分检验作业且该车出厂日期不符合国家规定,出厂时也无质量检验合格证。事发时该车虽超过了保修时间及运行里程,但不能免除维修厂的赔偿责任,因维修厂未全面履行承揽合同义务是导致该车电线短路、汽车自燃被烧毁的主要原因,因此维修厂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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