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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公告:缺陷汽车召回范围扩大到9座以上客车

作者:吴奇  信息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06-03-01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8 月1日起,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至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已扩大到M类全部车辆。

    自2004年3月12日,四部门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决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一年多以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社会反响良好。截止到2006年2月24日,先后已有25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进行了近40次主动召回,涉及车辆37万余辆。这标志着我国在产品安全管理中,首先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管理规定》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推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将事故频发、问题突出的M2、M3类车辆也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之内。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多起,造成近9万9千多人死亡、46万多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18.8亿元;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47起,造成807人死亡、705人受伤。由于机械故障导致的事故逐渐增多。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因机动车制动失效、爆胎等原因共导致9起事故,占总数的19.1%,比2004年增加3起。营运车辆肇事突出,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营运客车肇事29起,造成480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61.7%和60%。造成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原因之一是车辆总体构成不合理,整车安全技术性能较差。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已经基本具备了对M2、M3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条件。同时,涉及此范围的大部分企业也已基本完成了相应的准备工作。

    按照《管理规定》,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另一方面,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于明知有缺陷而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公众还可以通过主管部门设立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网站来了解更多有关信息(www.qiche365.org.cn)。

    另外,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系会议、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健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要求,针对给交通安全和交通设施带来重大威胁和安全隐患的“大吨小标”与未加装安全护栏的在用载货车辆展开调查,待条件成熟将N类(载货车辆)纳入召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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