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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颁布汽车经销商资质评估细则专家委员会即将开展评估工作

作者:吴奇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发布日期:2006-02-27

    近日,商务部发布了《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公告,并委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

    商务部公告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并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建汽车品牌销售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汽车生产、销售和服务、经济、法律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为4年。专家库专家总数一般保持在40~50人。

    《实施细则》要求,专家库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从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评估工作,不得擅自将被评估方的申请资料、评估内容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评估工作期间,不得私自接触相关的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和其他利益方。

    《实施细则》指明,对汽车总经销商资质条件主要评估内容包括:汽车生产企业书面授权材料的法律效力,授权销售汽车的品牌名称、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商标、标识等;汽车营销能力,经营范围中汽车品牌销售的内容是否与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相一致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主要评估内容包括:汽车供应商书面授权材料的法律效力、授权销售汽车的品牌名称、销售地域,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商标、标识等;经营范围中汽车品牌销售的内容是否与汽车供应商授权销售的内容相一致,拟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是否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经营场地、设施及专业服务人员与经营范围、规模是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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